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。
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,应当拥护本会章程,有加入本会意愿。
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高等医药院校毕业,获得(执业)医师(士)、药师(士)、工程师、助教、实习研究员、助理编辑、技师、护师(士)以上职称者;
(二)_非医药院校毕业,从事与中西医结合医学相关学科的工作,具备第1条相应技术职称者。
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愿意参加本会活动,支持本会工作,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、医学教育、医学科研机构与社团;
(二)_愿意参加本会活动,支持本会工作,与本会专业有关的医药、医械企业单位。_
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(如常务理事会、秘书处等)发给会员证;
(四)及时在本会网站、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。
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,明确会员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监事以及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监事长、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,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。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,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。
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权;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权;
(五)查阅本会章程、会员名册、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;
(六)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。
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;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三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(四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的,可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:
(一)申请退会的;
(二)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;
(三)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,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;
(四)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;
(五)受到刑事处罚的。
会员资格终止的,本会收回其会员证,并及时在本会网站、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。
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。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